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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逾期不予采纳。意见反馈的方式为:1、书面意见,以传真方式反馈至我局;2、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李达钊

联系电话:3831665

传真:3831600,3831607

电子邮箱:jmzjjsck@163.com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外企业须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后),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信用手册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按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及等级;未符合考核等级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公有资金投资及公共工程的房屋市政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报审;

(五)组织开标、评标、与招标人一起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九)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在册时间三个月及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项目其他人员要求:在本机构在册时间三个月及以上。

代理机构须在每年三月份向市建筑协会提供在册人员参加社保情况。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不良行为处罚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的一般不良行为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实施扣分;对严重不良行为实施通报批评、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市场活动等处罚,按规定扣分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1、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项目;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以及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或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

3、招标公告和编制的招标文件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4、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在招标备案时又没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的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特别说明的。或不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巧设门槛或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时设置有针对性的条款;

5、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意见(通知)要求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6、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与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不相符的;或者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文件与网上提供给投标人的不一致;

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操纵招投标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导致不能正常开标;

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超级、超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0、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无法进行评标;

11、在评标过程中干扰或左右评标专家评标,暗示或左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承担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后,又承接投标单位编制标书业务或该项目咨询业务;

14、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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