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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在协会有职务的会员单位,按协会任职缴纳会费:

  1. 会长单位、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2. 理事、监事单位及特级施工企业8000元/年;
  3. 一级、二级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甲级监理企业6000元/年;
  4. 三级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乙级监理企业及其他会员3000元/年;
  5. 同时具备的会员单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纳会费。

(二) 会员单位需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协会章程: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协会银行帐号: 

  1. 收款单位: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2. 银行帐号:4437 5601 0400 06084
  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江南支行

 

附: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的收缴、保管和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在协会有职务的会员单位,按协会任职缴纳会费:

1.会长单位、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2.理事、监事单位及特级施工企业8000元/年;

3.一级、二级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甲级监理企业6000元/年;

4.三级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乙级监理企业及其他会员3000元/年;

同时具备的会员单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纳会费。

(二) 会员单位需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会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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