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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由在江门市辖区内经营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在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本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双向服务”,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引导和教育会员诚信守法、爱岗敬业,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使用和管理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及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政策、标准和规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的发展。

(三)牵头组织制订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市场规则,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企业行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学习;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进行全市性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活动;增进市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与建筑起重机械业务相关的培训或专题研讨,进一步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

(六)为会员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信息;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承办建设主管部门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管理机构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提名,经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3名和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为常设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和监督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委员会财务管理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九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条  委员会按照《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会员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委员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委员会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批准,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经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由委员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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