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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各会员单位:

年近岁晚,是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高发期。最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会己接到和处理了多起因劳务费用支付方法不规范,造成劳资纠纷的事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119通过,20055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和江门市建设局有关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劳资纠纷。

二、凡需使用建筑农民工的单位,应尽量使用成建制、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并与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资发放时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

三、凡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与其班组长签订劳务合同,详细约定工作时间、内容、质量、安全、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每月工资发放时,应编制好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并由本人亲自签名和打手指模签收,并做好工资发放表的存档工作。

最近我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几起建筑工地劳务纠纷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

1、有的企业将劳务工资支付给“班头”,由“班头”代收后再支付给工人,公司没有存留工人签领的工资表,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公司拿不出支付凭证,若发生劳务诉讼时将处于被动局面。

2、   有的“班头”代领工资后,首先扣压了一部分费用,造成工人没有足额领到工资;有的“班头”甚至借此煽动“老乡”闹事,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有的“班头”代领工资后,玩“失踪”,造成工人工资无着落,工人找不到“班头”时,只能又来找公司解决。

四、我会特别提醒会员单位注意劳务费用的支付方法,在雇请农民工时应注意选择守信用的班组,对个别不守信用,或经常借故闹事的“班头”、班组不要雇请他们,防止发生劳资纠纷,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过一个祥和的2009年春节。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二○○九年一月十日

 

抄送:江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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