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鼓励建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细则”(以下简称:“江建协质量评价”)是代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先进水平。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五邑杯评价”(以下简称:“江建协五邑杯”)是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中“优中选优”,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细则,以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地区承建的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市政、装饰装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评价。由江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异地工程申报质量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每年评价二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价过程接受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住建局”)的监督和指导,评价结果报江门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六条 申报江建协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需要达到以下规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或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20000㎡或以上,或由10幢或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3、工程应装修全部完成,具备使用功能要求,而且投入使用。房地产住宅工程应带精装并满足入住条件(管道终端的相关设施洁具应安装到位,可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入住率不少于30%。
二、工业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或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或10000㎡或以上的厂区群体工程。
三、市政工程
1、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或以上的给水厂、给水系统工程;
3、新建、改建标准达到二级或以上,全长在2km或以上的公路工程;
4、新建、改建的全长200m,或单跨50m或以上的独立桥;
四、装饰装修
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建筑面积不低于800㎡,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 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向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申请,批准后,方可申报。
五、其它工程
1. 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好,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七条 申报江建协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2、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房建项目符合《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市政项目符合《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其他行业按照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3、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工程已经过一个或以上冬雨季的考验,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5、工程应有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安全评价意见;
6、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评价,申报单位可凭施工许可证或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证明,申报本市的工程评价。但如申报省优评选的工程项目,则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申报江建协质量评价时不受理:
1、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2、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3、没有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5、施工期间曾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加固补强的工程,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6、施工期间曾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7、施工中曾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8、施工中曾发生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商材料款,被有关单位起诉的工程;
9、初装修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5%以上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10、保密工程。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主体:
1、江建协质量评价应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申报;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2、江建协质量评价的参建单位必须独立申报。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该项目工程总量的20%或以上,或工程量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计划:申报江建协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开工时应编制创优方案及检测方案,报监理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会员凭会员账号,登录我会网站,填写申报资料,审核通过方为受理成功。
(三)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2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1、江建协质量评价的评审专家成员,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在“江门市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组成江建协质量评价专家组。
2、专家评审分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两个部分。评价专家组采用打分的形式,分项逐项检查打分。资料检查和实体检查均达到质量验收优良标准以上方能通过;
3、评价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
4、最终审定: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项评价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最终以投票方式通过获奖工程名单。
5、评价委员会由上级主管部门、会长、副会长单位及评价专家组组长和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五邑杯评价
第十三条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五邑杯评价:
江建协五邑杯工程每年由评价专家在获得江建协质量评价工程的基础上择优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江建协五邑杯工程,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年获得“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工程项目;
2、获得“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
3、获得“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管理评价”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结果公告:
1、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结果在本会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能通过。
2、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评价工程项目通过名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上报江门市住建局备案后向社会发文公告,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1、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通过评价后,对获得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发给“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或“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五邑杯评价”证书;
2、获得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可凭获奖证书,前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申请企业诚信加分。
3、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对获得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分别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4、对获得江建协质量评价和江建协五邑杯评价工程个人荣誉证书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议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在“创优”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称的参考。
5、推荐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项目必须通过以下二项条件:
(1)必须要通过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
(2)必须要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
第七章 评价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选专家及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工程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评价专家必须严格把好评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选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参评单位馈送的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团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江门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暨江门市优质工程五邑杯奖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